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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泥浆入临顿河 施工监理方吃罚单
发布者:江苏泰康 发布时间:2013-6-9 阅读:4573



 

  施工方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排放到临顿河、悬桥河中,导致河道严重淤积。继水利部门对施工方开出重磅处罚后,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对这一“偷排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对苏州市能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苏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记录不良行为并罚款。目前,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至相关企业。

  今年37日上午11点多,市河道管理处在例行巡查中发现,临顿河悬桥以南河段、悬桥河全段河水中混杂着泥浆。38日下午,水政执法人员对临顿路沿线的雨水井进行调查取证,发现长发商厦东侧工地有泥浆管经雨水管道通到临顿路悬桥下方的河道里,初步怀疑是施工方主动排放。39,本报刊发了《临顿河里泛起黄泥浆雨水井中揪出神秘软管》的报道。413,苏州市水利局向施工方苏州市能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428日前清除排放到临顿河、悬桥河中的淤泥;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11.22万元;罚款10万元。414,本报刊发了《一起“偷排事件”拷问城市文明》的深度报道。

  在此期间,市住建局询问了建设、监理和施工等相关单位人员,并查阅了有关资料。据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关负责人介绍,“偷排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性质恶劣,社会反响较大,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苏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在发现施工单位未全面整改、继续污染环境的情况下,未开具停工通知予以制止,也未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根据这些情况,市住建局对相关责任单位作出处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苏州市能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十万元(上限)。由于市水利局已对其同一行为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理决定,因此不再重复处罚。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七条、《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第D1-4-11条规定,将对其记录不良行为。根据《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苏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一万元(上限)。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七条,《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第E1-3-05E1-3-06条规定,将对其记录不良行为。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记录不良行为的信息将及时反馈到建筑市场,将成为相关企业招投标的“失分点”,从而降低中标率。

 

  来源:苏州日报    作者: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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